国内新闻 => 上海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告知单 打印此页 返回
发布日期[2005-12-4]    点击次数[2846]
    

   一、 受理单位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二、 单位职责
1、 依法办理上海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2、 宣传婚姻法、倡导文明婚俗。
   三、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 登记条件
1、 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 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 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6、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五、 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
(一) 上海居民
1、 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中心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表)。
(二)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三) 华 侨
1、 本人的有效护照;
2、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四) 外国人
1、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说明:
1、 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件的,还须提供指定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2、 当事人还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 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外文证明须翻译成中文)→ 受理《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 → 登记(颁发结婚证)。
七、 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的,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八、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的规定:
结婚登记工本费:9元/对。
九、 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联系电话:64325087
电子信箱:shhy@shmzj.gov.cn
网址:www.shmzj.gov.cn
接待时间:每周一~周六(除周二、四下午)
          上午9:00——下午4:00
十、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单位及登记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可向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63214261

上海市民政局
200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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